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并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得损害上方土地使用功能。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