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并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得损害上方土地使用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