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建设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降噪、减振、防尘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障已有建(构)筑物的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