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由政府依法划拨。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分别登记。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的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以及空间内的土地综合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其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