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孔明灯、气球等空中漂浮物体;

(二)擅自移动、损毁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

(三)擅自在杆塔上安装照明灯具、广告牌等设施;

(四)挖掘接地极,破坏、堵塞、占压接地极检测井、渗水井、注水系统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