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二)盗窃、损坏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停车设施;

(三)利用停车位从事非停车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