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六章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第三十八条有效提出公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二)获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技术方案、措施和成果资料;(三)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四)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对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