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

(一)行政区域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位置、面积;

(三)主要河流长度、源头的位置和范围,主要湖泊面积、深度;

(四)重要山峰的高程、位置;

(五)冠以“陕西”、“陕西省”,“全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

(六)地理国情普查、监测的成果;

(七)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数量、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前款规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同时属于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其审核与公布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