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

在行政管理、新闻广播、对外交流、教学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数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