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六章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第三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在行政管理、新闻广播、对外交流、教学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数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