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提出公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

(二)获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技术方案、措施和成果资料;

(三)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

(四)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对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