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除县道、乡道以及独立大中桥梁、独立隧道,技术复杂的村道外,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组织验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