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