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鼓励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