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摩崖石刻保护规定
- 制定机关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6月12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7月1日
- 条文数
- 1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4月26日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摩崖石刻包括已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以及其他由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公布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摩崖石刻保护规划,具体负责摩崖石刻的安全保护等日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建、自然资源、水利、交通、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摩崖石刻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摩崖石刻保护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摩崖石刻保护。
摩崖石刻安全责任人负责摩崖石刻日常保护工作,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摩崖石刻传统工艺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培养、引进摩崖石刻保护专业人才,提升摩崖石刻保护的科技水平,推动摩崖石刻数字化平台建设。建立摩崖石刻保护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对影响摩崖石刻保护的各种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及时组织实施保养维护和修复修缮工程。
新发现有保护价值的摩崖石刻,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认定为文物的,应当予以登记公布,并依法予以保护。
(一)涂划、攀爬、打砸、踩踏摩崖石刻;
(二)在摩崖石刻或者赋存岩体上新刻造像、符号、文字;
(三)擅自复制、拓印摩崖石刻;
(四)其他损坏摩崖石刻本体的行为。
(一)损毁、移动、破坏视频监控、管线、保护标志等摩崖石刻保护设备、设施;
(二)倾倒、堆放、焚烧垃圾;
(三)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纸钱;
(四)从事烧烤、野炊、露营等活动;
(五)乱拉、乱搭电线电缆;
(六)其他危害摩崖石刻安全或者环境的行为。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造成摩崖石刻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