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摩崖石刻的保护、管理、利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摩崖石刻包括已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以及其他由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公布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