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禁止对摩崖石刻本体实施下列损坏行为:

(一)涂划、攀爬、打砸、踩踏摩崖石刻;

(二)在摩崖石刻或者赋存岩体上新刻造像、符号、文字;

(三)擅自复制、拓印摩崖石刻;

(四)其他损坏摩崖石刻本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