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除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外,摩崖石刻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移动、破坏视频监控、管线、保护标志等摩崖石刻保护设备、设施;

(二)倾倒、堆放、焚烧垃圾;

(三)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纸钱;

(四)从事烧烤、野炊、露营等活动;

(五)乱拉、乱搭电线电缆;

(六)其他危害摩崖石刻安全或者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