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藏传佛教活动和藏传佛教财产第四十三条有效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举行并且超过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或者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之外举行,参加人数超过一定规模、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大型藏传佛教活动,应当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五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大型藏传佛教活动举办地的州、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