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举行并且超过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或者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之外举行,参加人数超过一定规模、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大型藏传佛教活动,应当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五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型藏传佛教活动举办地的州、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