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藏传佛教活动和藏传佛教财产第四十二条有效信教公民的集体藏传佛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藏传佛教团体或者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