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藏传佛教活动和藏传佛教财产第四十四条有效从事互联网藏传佛教信息服务活动,应当按照《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互联网上传教,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传教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等藏传佛教仪式。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