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从事互联网藏传佛教信息服务活动,应当按照《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互联网上传教,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传教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等藏传佛教仪式。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