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四十条有效活佛一般应当住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并服从所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离开所在藏传佛教场所到县外、州外的,应当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