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转世活佛继位后,由民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爱国爱教、学修兼优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担任经师(堪布),并制定培养计划,经自治州藏传佛教团体审查,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各级藏传佛教团体应当选送转世活佛到各级佛学院学习。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