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活佛一般应当住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并服从所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离开所在藏传佛教场所到县外、州外的,应当履行相关报备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