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九条有效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设立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经批准可以招收学员开办学经班,外来学员学习期满后应当离开该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确需申请成为该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等,应当事先征得民主管理委员会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