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三十条有效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应急机制,防范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