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设立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经批准可以招收学员开办学经班,外来学员学习期满后应当离开该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确需申请成为该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等,应当事先征得民主管理委员会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