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八条有效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接收进修学经人员或者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活佛转世灵童进入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或者进入学经班(点),应当按照《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住寺教职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该寺庙的定员数额。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