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增建的停车位(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