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钧瓷文化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十条有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范围以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可以列入钧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一)能够反映钧瓷烧制技艺的窑址、作坊、矿址等;(二)具有钧瓷文化价值的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和影像资料等;(三)熟练掌握、运用和传承钧瓷烧制技艺的专业代表人员(以下简称“技艺代表人”);(四)具有钧瓷文化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和民俗等;(五)其他需要保护的钧瓷文化资源。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