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申请列入钧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初步审查后,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查。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钧瓷文化专家评审。通过评审后公示二十日,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并公布。

钧瓷文化资源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确定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两款规定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