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钧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制度,并定期更新。
下列与钧瓷文化相关的资源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一)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窑址、古民居、古庙宇、古戏(牌)楼、古寨墙、古井、古道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
(三)已经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名录的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布的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保护的钧瓷文化资源。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