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范围以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可以列入钧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

(一)能够反映钧瓷烧制技艺的窑址、作坊、矿址等;

(二)具有钧瓷文化价值的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和影像资料等;

(三)熟练掌握、运用和传承钧瓷烧制技艺的专业代表人员(以下简称“技艺代表人”);

(四)具有钧瓷文化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和民俗等;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钧瓷文化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