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费的实施和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单位可直接收费:(一)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收费,经财政部门同意的;(二)单项收费在二百元以下,经财政部门同意的;(三)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四)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缴费人向指定的代收机构缴款确有困难,要求直接缴费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