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费的实施和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属收费单位直接收费的,收费单位应凭合法的收费批准文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簿,凭领购簿领购收费票据。属指定的代收机构收费的,收费票据由代收机构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办法领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