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单位可直接收费:

(一)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收费,经财政部门同意的;

(二)单项收费在二百元以下,经财政部门同意的;

(三)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四)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缴费人向指定的代收机构缴款确有困难,要求直接缴费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