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确定。

监护人应当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提升精神卫生知识水平,加强意外事件预防、应对、处置能力;

(二)妥善看护患者,防止其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社会;

(三)及时安排和协助患者就诊,按照规定为患者办理住院、出院等手续;

(四)按照医嘱督促患者按时治疗、接受随访;

(五)协助患者接受康复训练;

(六)患者出现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时,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应急处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的其他监护责任。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