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九条有效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提供关爱和救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