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配置农村地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使用集体资产为本组织成员建设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