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应当将其闲置并且适宜用于养老服务的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场所,优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整合或者改造存量企业厂房、办公和服务用房、商业设施和其他社会资源,建设或者改造为符合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