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配置农村地区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使用集体资产为本组织成员建设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