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三章 会员及内部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两年以上;(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任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