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行业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副会长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可以实行轮值制,具体办法由章程规定。

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按照章程规定由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