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发起人负责办理行业协会名称核准、登记等事务。

设立行业协会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行业协会承担;登记管理机关未准予登记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共同承担。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