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二)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