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十二条有效设立行业协会,应当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特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二)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