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品清湖发生赤潮、风暴潮、海啸、重大海上污染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品清湖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和环境污染事故时,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市、城区相关职能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减灾和污染事故处理工作,防止或者减轻危害。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