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品清湖环境保护范围内石化、运输、能源、制造等可能发生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应当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备案。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