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品清湖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品清湖环境保护范围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因关闭或者搬迁造成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限期迁移和关闭方案并实施。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