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品清湖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

品清湖环境保护范围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因关闭或者搬迁造成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限期迁移和关闭方案并实施。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