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条例/第三章 旅游产业发展与促进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文旅融合,依托民族特色建筑、服饰、饮食、语言、歌舞、民俗风情、礼仪、民族传统体育、娱乐和文化遗产,开发民俗文化旅游产品,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品位。鼓励利用古镇名村、传统古村落、民俗村、博物馆、纪念馆、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旅游项目和产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