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条例/第三章 旅游产业发展与促进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旅游配套设施、交通网络为重点,加强旅游景区(点)道路、游客集散地、停车场(站)、旅游标识标牌、旅游厕所、自驾车营地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适时建设旅游公共交通,改善旅游通达性和便捷性,为游客提供多样化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